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购回本行股票或者本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案股东”)依法提交的提案;
(十三)审议单笔数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十(不含)以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有关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连)交易;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 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监管机构和本行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