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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
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车位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7日

  第一条 产品定义

  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车位分期业务(简称“车位分期”)是指申请人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申请在中原银行指定的第三方购买或租赁车位,经中原银行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委托中原银行划拨款项完成交易,相应交易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由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分期还款,并按约定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第二条 业务规定

  (一)申请人购买或租赁车位及相关服务由第三方提供,中原银行仅提供信用卡分期服务,与第三方之间无代理、经销或担保关系。有关车位价格、合同履行等事宜均由第三方提供,若申请人与第三方之间就车位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应与第三方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继续偿还所欠分期债务。申请人不能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中原银行车位分期债务。

  (二)申请人承诺通过中原银行分期业务购买或租赁的车位仅限本人家庭车辆停放使用,未经中原银行同意不得将相关车位进行处分,不得将该车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不得利用同一车位办理其他金融机构信用卡分期业务或类似的贷款业务,如发生上述行为,中原银行有权宣布申请人的分期债务立即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三)申请人以本人信用卡申请车位分期业务,必须以本人名义签署车位购买或租赁合同,否则,中原银行有权拒绝其申请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车位分期手续费收取方式包括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采用一次性收取方式的,手续费在完成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并全额记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采取分期收取方式的,手续费自完成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根据分期交易期数按月入账,并全额记入最低还款额。

  (五)申请人如需在车位分期到期日前提前还款的,仅可向中原银行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剩余所有分期款项,不可部分提前偿还剩余分期款项。手续费分期收取的,如客户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剩余所有分期款项,须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 并按已入账分期期数承担相应手续费,中原银行不再收取申请人剩余未入账期数对应的手续费;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如客户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剩余所有分期款项,则已扣收手续费不再退还。

  (六)中原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费率表、其他费用标准及其他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在中原银行官方网站公示后施行,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网站公告。若申请人不接受上述调整,可向中原银行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剩余所有分期款项;若申请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该调整内容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向中原银行偿还车位分期债务。

  (七)车位分期业务基准手续费率如下:

分期期数

12期

24期

36期

48期

60期

一次性总手续费率

4.00%

8.00%

12.00%

16.00%

20.00%

年化费率

9.10%

9.34%

9.33%

9.26%

9.18%

分期总手续费率

4.80%

9.60%

14.40%

19.20%

24.00%

年化费率

7.87%

8.45%

8.83%

9.19%

9.55%

  以上费率均为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以申请人申请车位分期业务时中原银行办理渠道公示的费率为准。折合年化费率采用单利计算,数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涉及的其他信用卡费用收取标准详见《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和《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第三条 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一)申请人在第三方购买或租赁车位时可申请中原银行车位分期业务。

  (二)申请人承诺向中原银行提供的申请资料准确、有效。

  (三)申请人承诺无论车位分期申请审批通过与否,均不要求退回申请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承诺申请中原银行车位分期获批的款项仅用于购买或租赁车位,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中原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五)申请人承诺在购买或租赁车位后,无论发生何种风险状况,将按期归还中原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否则中原银行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措施追讨欠款,并限制已签署《中原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联动解押承诺书(房贷客户专用)》的申请人办理房产解押。

  (六)申请人承诺按照中原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对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对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将依照《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计收利息及违约金;如未按对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另计收违约金。

  第四条 银行权利与义务

  (一)中原银行有权对申请人的业务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授予分期额度以及额度金额。若核准的额度与申请分期额度不一致的,申请人仍应继续履行与第三方已签署的相关合同,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与中原银行无关。

  (二)基于履行本约定条款之目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申请人同意并授权中原银行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提供给与中原银行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相关合作机构将为处理本约定条款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中原银行的业务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三)本约定条款项下分期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中原银行根据申请人签署的《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车位分期业务受托支付客户授权书》相关约定向第三方划付款项,款项自划至第三方指定收款账户即视为受托支付完成,申请人的分期债务形成。

  (四)中原银行将申请人车位分期额度按照约定进行分期,每期(或一次性)收取申请人一定手续费,申请人同意将分期金额及手续费一并计入信用卡账单,并承诺按照信用卡账单所示金额按期归还款项。

  (五)申请人同意并授权中原银行在审核其车位分期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同意并授权中原银行在申请人授权范围内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意并授权中原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申请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中原银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中原银行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依法对收集、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条 特别约定

  (一)若申请人不履行其还款义务、信用卡被停卡、申请人主动要求信用卡停卡或发生中原银行认为其信用程度降低的事件时,中原银行有权宣布申请人的分期债务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时立即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二)申请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中原银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申请人使用信用卡。中原银行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中原银行冻结及扣划其在中原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中原银行的债权或赔偿中原银行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及扣划申请人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申请人同意中原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中原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中原银行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申请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申请人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申请人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申请人活期账户。中原银行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本约定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四)中原银行与申请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均同意向中原银行住所地或合约签署地(合约签署地是指申请人签署《中原银行信用卡综合申请表》的中原银行分支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申请人在信用卡及车位分期申请信息填写的现居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履行中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六)车位分期业务的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及中原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附则

  (一)申请办理本业务前,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如对业务约定条款有疑问的,申请人应在申办本业务前向中原银行网点或致电95186进行详细咨询。同时,申请人应确保对本约定条款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二)本约定条款经申请人在移动终端点击勾选“我已阅读并充分知晓《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车位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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